回:刘先生投诉鑫鼎泰公司成都分公司 回复 返回

对于“鑫鼎泰”公司回复我的投诉,所上传的证据,我们注意上面的日期,统一为2018年1月23日。2018年1月23日是银行放款到账的日子(见下方银行APP截图),而我申请办理贷款在2017年11月8日就开始了(见我上传的编号为:FDA0002207的合同)。2018年1月23日,银行放款,贷款总金额45万全部转到了由鑫鼎泰掌握的“第三方”银行卡中,话语权完全在鑫鼎泰手中,如果我不签署他们提供的合同,我将拿不到一分钱,并且我还需要承担每天600元的垫资利息,我是又拿不到钱,还要承担多等一天就要多出的600元钱垫资利息,所以我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才在2018年1月23日签署了这些合同,并非我自愿。

鑫鼎泰就是在这样看似签署合同,合法合规的面具下,设下连环圈套,实际做的是强买强卖的勾当。以达到他们坑害客户,收取高额手续费的目的。



发表人:刘先生   [ 发表时间:2018-2-5 17:50: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