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者情况
姓 名 徐先生
电 话 134////
地 址 四川
email 61///@qq.com
投诉类别 交通工具
投诉对象情况
投诉对象名称 四川瑞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45号
联 系 人 王**
电 话 02882859999
投诉内容(事实 时间、地点、人物及事情起因、发展、结果)
2017年3月15日,在四川瑞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行”)签订《签约明细》,并支付预付款2万元,预定奔驰e200l轿车一辆(总价款465300)。约定办理奔驰金融保值租购产品,首付比例50%,贷款服务费0元。
2017年8月31日,在瑞星行签订奔驰金融《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约定融资成本252657.90元,融资费用总额33593.28元,还款金额总额286251.18元,已支付给卖方的预付款212642.10元,手续费0元。
2017年9月3日,在瑞星行提取约定的奔驰e200l轿车一辆,并支付首付款196041.82元和交还定金收据,支付保险费用13908.48元和保险差价233.31元,服务费11369元(贷款合同金额的4.5%),并收到了服务费收据。
在西安奔驰事件后,遍寻家中相关证据,发现我的本次交易确实属于在被瑞星行欺诈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关服务费,该费用在合同中并未进行约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其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按照《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六条的解释,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我认为该经营者的行为属于骗取消费者价款的欺诈行为,要求按照商品价款4563000元和骗取的服务费11369元之和进行三倍赔偿,并返还骗取的服务费11369元和资金占用利息(年化6%)。
现有证据 签约明细,银行凭证,收据,金融合同。
投诉请求 要求按照商品价款4563000元和骗取的服务费11369元之和进行三倍赔偿,并返还骗取的服务费11369元和资金占用利息(年化6%)。
四川瑞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回复四川消费网内容如下: 我店查询了当时的交易材料,处理意见如下:我司按照合同及签约明细约定收取相关费用均是客户同意并签字认可!客户所提退还费用的诉求及赔偿的诉求,我司不同意。
2019年7月19日10:08四川消费网回访:没有人联系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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