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跑路维权难 消协助力帮化解
  • http://www.315sc.org  四川消费网 (2020-3-13 15:49:20) 来源:成都市消费者协会
  • 编辑:菜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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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8日起,新津县消协陆续接到多起消费投诉,反映新津县五津街道某建材经营部关门停业,负责人彭某失联,消费者所缴纳的相关预付款及定金难以收回。请求新津县消协协调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新津县消协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投诉人反映建材经营部同时经营瓷砖及定制衣柜,负责人都是彭某,办理的是个体营业执照。鉴于彭某失联,新津县消协工作人员先后与涉及定制衣柜的重庆某家居公司和涉及瓷砖的成都某建材公司取得联系,请他们配合处理消费投诉。

        2019年1月21日,新津县消协组织涉及定制衣柜的重庆某家居公司代表与消费者进行现场协商调解,公司代表针对消费者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消费者表示认可。经此次协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36万余元。

        2019年1月14日至28日,新津县消协多次与涉及瓷砖的成都某建材公司负责人沟通,就该瓷砖客户善后处理工作进行协调。最终,该公司对此前现场交款的9位客户做了妥善处理,为消费者挽回损失2.95万元。

        剩余消费者款项由于彭某未向上述两家公司转款,且建材经营部已关门停业,彭某失联,新津县消协建议这部分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消费者表示理解。

        【案例分析】

        《消法》第一章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无论属于哪一类的消费纠纷,首先最本质的一点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经营者义务方面,《消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三章第二十条还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此案例中,建材经营部彭某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违背诚信经营,向消费者提供非真实信息,骗取消费者多人,金额巨大,涉嫌犯罪。为此,新津县消协还及时将此情况整理成案源信息抄送至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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